水影响评价审查-其他项目审批
事项编码 |
010024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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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分类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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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水影响评价审查-其他项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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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
1、[法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发布号令: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法条内容: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第二款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2、[法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发布号令: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公布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法条内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3、[法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发布号令: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公布 法条内容: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4、[法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发布号令: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公布 法条内容:第二十五条 第一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第二十五条 第二条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第二十五条 第三条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5、[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法条内容: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6、[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法条内容:(一)申请书;(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7、[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发布号令: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法条内容:第十四条 第三款 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 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8、[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发布号令: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法条内容:第十二条 铁路、公路干线、卫星城、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住宅区、小城镇、大型骨干企业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前,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二十四条 本市应当加强城镇地区排水系统建设,保障排水畅通。实行河道、湖泊排水总量控制制度。新建小区和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滞洪、蓄洪措施,严格控制入河排水量。第二十六条 第三款 禁止在蓄滞洪区分洪口门300米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违反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 9、[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 发布号令:2015年5月29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法条内容:第二十三条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部门批准,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水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的要求,合并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和水资源论证等行政审批程序。 10、[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发布号令: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法条内容:第四十条 第二款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申请取水许可前,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 11、[政府规章]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依据名称: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发布号令: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 法条内容: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应当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对取用公共管网水或者再生水的建设项目,节水管理部门逐步建立水资源评价制度。 12、[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依据名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2002年3月24日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发布根据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 法条内容:第九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是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技术依据。第十一条 业主单位在向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对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并附具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未提交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及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 13、[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依据名称: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 法条内容:第二条 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第七条 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项目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后,方能办理其他批准手续。第八条 第二款 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五十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十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4、[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依据名称: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2008年4月9日水利部令第34号发布根据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 法条内容:第八条 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水利部规定。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 15、[其他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依据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号令:京政办函〔2013〕86号 法条内容:(一)将水影响评价审查由现行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置环节,调整为与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并联办理。 16、[其他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依据名称:水利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号令:水资源〔2003〕311号 法条内容: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报告书的审查工作。报告书的审查权限原则上与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相一致。 17、[其他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依据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发布号令:京政发〔2012〕25号 法条内容:第五条 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新城和重点发展区域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或水资源评价工作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 18、[其他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北京市水务局 依据名称: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发布号令:京水务法〔2016〕119号 法条内容:全文引用 实施机关:北京市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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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
bte365娱乐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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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 1.水影响评价审查书面申请(A4纸,加盖单位公章)(原件1份) 2.水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A4纸,加盖单位公章)(原件1份) 3.水影响评价文件(附电子版;A4纸,装订成册;加盖建设单位及编制单位公章)(原件3份) 4.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营业执照(申请单位(人);A4纸,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1份)或法人证书(申请单位(人);A4纸,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1份)或机关事业单位编码(申请单位(人);A4纸,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1份)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单位(人);A4纸,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1份) 5.水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审查报告修改说明(A4纸,加盖单位公章)(原件);水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审查报告(A4纸,加盖技术审查单位公章)(原件1份) 提交材料总要求:1.签字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2.上述提交的申报材料,需提供电子版文档。 |
受理标准 |
申请人符合法定要求;材料齐备且符合法定形式和标准;内容填写真实完整;格式符合要求;签章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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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 |
申请[区级]→补正[区级]→受理[区级]→审查[区级](初审,复审,听证,实地勘察,专家评审,其他)→决定[区级]→制作行政文书[区级]→告知/送达[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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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内容 |
1.材料是否齐备,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格式是否合乎要求,签章是否有效; 2.工程设计方案是否按照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达到相应深度; 3.相应设计是否符合现行水利工程标准及规范要求; 4.是否符合“许可依据”中的法律规范; 5.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统一规划及各项专业规划; 6.是否符合环境保护和水质标准,以及有关技术要求; 7.是否对第三人的合法水事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及其相应的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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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
1.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项目要符合国家和本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 3.符合区域用水总量控制目标要求,符合区域人口调控目标要求 4.符合许可设定依据中法规规定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Z322-2005)的要求 5.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6.符合《防洪标准》(GB50201-94),《水利水电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水利水电工程水文计算规范》(SL278-2002),《水利工程水利计算规范》(SL104-95),《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1-96),《蓄滞洪区设计规范》(GB50773-2012),《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2013),《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 50805-201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水利部办建管[2004]109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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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批准形式 |
bte365娱乐场准予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书 |
有效时限 |
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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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本事项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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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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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
1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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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bte365娱乐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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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上地办公中心西侧), 海淀区政务大厅四层151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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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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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10-528079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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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权限 |
终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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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10-88405800 |
附件2: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空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