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内非水利工程竣工验收
事项编码 |
010024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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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分类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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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内非水利工程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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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
1、[法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发布号令: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公布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法条内容:第二十八条: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十三条第二、三款:“在洪泛区、 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做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 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 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2、[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法条内容:第十四条: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3、[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2012年7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法条内容: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建设单位应当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施工协议,工程竣工后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不符合设计标准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4、[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发布号令: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法条内容: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大型建设项目,其审批程序按照《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5、[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依据名称: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发布号令: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 法条内容:第十二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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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
bte365娱乐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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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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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本事项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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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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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
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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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bte365娱乐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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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上地办公中心西侧),海淀区政务大厅四层151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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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3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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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10-528079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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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权限 |
终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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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10-88405800 |
附件2: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空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