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事项编码 |
010025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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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分类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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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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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
1、[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法条内容: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 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2、[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法条内容:附件第172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3、[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2012年7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法条内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在河湖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湖的各类工程和在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修建桥梁、道路、管道、缆线、闸房、码头、渡口、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需要临河、跨河、穿堤、破堤、筑坝、围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送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4、[政府规章]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依据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号令:京政办发〔2009〕59号 法条内容:三、组织水务项目规划和前期工作,依法承担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5、[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依据名称: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号令:1998年1月7日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发布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号第一次修改根据2016年8月1日水利部令第48号第二次修改 法条内容:第六条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4.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对象复审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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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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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 1.水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原件1份) 2.建设单位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申请文件(加盖公章,A4纸打印)(原件1份) 3.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加盖具有相应资质编制单位技术专用章或公章)(原件1份) 4.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作出的审查意见(A4纸打印)(原件1份) 5.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或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或机关事业单位编码(复印件1份)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2)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证明(A4纸打印)(原件1份) 提交材料总要求:签字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 |
受理标准 |
申请人符合法定要求;材料齐备且符合法定形式和标准;内容填写真实完整;格式符合要求;签章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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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 |
申请[区级]→补正[区级]→受理[区级]→审查[区级](初审,复审,听证,实地勘察,专家评审,其他)→决定[区级]→制作行政文书[区级]→告知/送达[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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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内容 |
1.材料是否齐备,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格式是否合乎要求,签章是否有效; 2.工程设计方案是否按照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达到相应深度; 3.相应设计是否符合现行水利工程标准及规范要求; 4.是否符合“许可依据”中的法律规范; 5.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统一规划及各项专业规划; 6.是否符合环境保护和水质标准,以及有关技术要求; 7.是否对第三人的合法水事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及其相应的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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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
1.《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 2.《防洪标准》(GB50201-94); 3.《水利水电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 4.《水利水电工程水文计算规范》(SL278-2002); 5.《水利工程水利计算规范》(SL104-95); 6.《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1-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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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批准形式 |
海淀区水务局关于XXXX初步设计文件的批复 |
有效时限 |
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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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本事项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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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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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
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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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bte365娱乐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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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上地办公中心西侧), 海淀区政务大厅四层151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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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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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10-528079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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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权限 |
终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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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10-88405800 |
附件2: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空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