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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

2018-04-25

事项编码

1200170000

事项分类

其他服务

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

行使依据

1[法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发布号令:19916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8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201012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1012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公布

法条内容: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法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发布号令:19881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8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20028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自2002101日起施行根据20098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7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法条内容: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法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

法条内容: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4[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

法条内容: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5[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20062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根据2017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法条内容:第十一条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6[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发布号令:19913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11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法条内容:第十四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法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水土保持方案的具体报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7[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发布号令: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法条内容:第四十条 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申请取水许可前,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

8[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发布号令: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

法条内容:第十二条 铁路、公路干线、卫星城、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住宅区、小城镇、大型骨干企业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前,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二十四条 本市应当加强城镇地区排水系统建设,保障排水畅通。实行河道、湖泊排水总量控制制度。新建小区和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滞洪、蓄洪措施,严格控制入河排水量。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大型建设项目,其审批程序按照《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9[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

发布号令: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

法条内容:第二十三条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部门批准,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水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的要求,合并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和水资源论证等行政审批程序。

10[政府规章]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依据名称: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发布号令: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4

法条内容: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应当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对取用公共管网水或者再生水的建设项目,节水管理部门逐步建立水资源评价制度。

11[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依据名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2002324日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

法条内容:第九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是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技术依据。

12[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依据名称: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

法条内容:第二条 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第七条 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他有关手续。第八条第二款 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五十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十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3[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依据名称: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200849日水利部令第34

法条内容:第八条 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水利部规定。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

14[其他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依据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发布号令:京政发〔201225

法条内容:第五条 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新城和重点发展区域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或水资源评价工作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

15[其他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依据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号令:京政办函〔201386

法条内容:第六条 合理调整部分审批事项的办理环节 (一)将水影响评价审查由现行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置环节,调整为与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并联办理。(二)将办理移伐树木学等由现行的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置环节,调整为非前置环节。(三)对超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等建设项目,探索对底板及其以下、正负零以下(不含底板)、正负零以上分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方式,加快建设项目开工进度。具体做法有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消防等部门研究制定。

16[其他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依据名称:水利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号令:水资源〔2003311

法条内容: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报告书的审查工作。报告书的审查权限原则上与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相一致。

17[其他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北京市水务局

依据名称: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号令:京水务法〔2016119

法条内容: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编报 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技术审查、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编制水影响评价文件:(一)直接从河流、水库、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的;(二)取用公共管网水(含再生水)的;(三)位于国家和本市水土保持规划确定区域的;(四)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或者跨蓄滞洪区的。第三条 审批、核准类建设项目,应当在办理项目立项前完成水影响评价文件编报审批手续;备案类建设项目,应当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之前完成水影响评价文件编报审批手续;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并纳入试点范围的道路、停车设施、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及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按照京政发[2016]35号文件执行;交通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按照京政字[2016]2号文件及配套规定执行。第四条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土地整理储备阶段,水务部门已经出具意见的,对区域内的具体建设项目,不再重复论述外部涉水市政条件,补充论证项目防洪安全和保水保土措施,复核项目用水量。第五条 水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具体规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保密项目按照保密程序办理。第六条 水影响评价文件分为水影响评价报告书、水影响评价报告表和水影响评价登记表。(一)建设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书 1.年取(用)新水量大于10万立方米的,新打、更新机井;2.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中心城次支路除外);3.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或者跨蓄滞洪区的;4.改变排水分区和排水路由、低洼地区等受洪涝影响较大的;5.下凹式桥涵、隧道、地铁、地下人防工程、地下公共空间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可能产生次生灾害且影响较大的;6.涉及危险品生产、贮存、销售、使用的。(二)建设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不具有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书情形的,应当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表 1.年取(用)新水量大于0.5万立方米小于10万立方米的;2.征占地面积在0.5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0.55万立方米的;3.中心城次支路的。(三)建设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不具有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和水影响评价报告表情形的,应当编制水影响评价登记表,登记表采用备案制度 1.年取(用)新水量小于0.5万立方米的;2.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0.5万立方米以下的;3.新水用量不增加的工艺改造类项目;4.河道治理及其附属设施类项目。第七条 跨河、临河、穿河、穿堤的建设项目,除编制水影响评价文件以外,项目单位应当编制涉河节点工程防洪评价报告。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解决村民生活用水或农业灌溉用水且不具备其它水源、通过自筹资金开凿机井的(项目应符合市委市政府调结构转方式发展高效节水农业的意见及所在区用水总量控制要求),可采用填写水影响评价登记表形式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中需要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实确认,并出具初审意见;区级备案的应当按季度将审查情况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 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指南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条 水影响评价文件通过技术审查后,方可进入行政许可办理程序。水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审查应当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技术审查机构组织,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或者技术审查报告。第十一条 水影响评价文件未通过技术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技术复审。第十二条 水影响评价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影响评价文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年取(用)新水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的,其中年取(用)新水水量超过50万立方米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审批;(二)新打机井、更新基岩井的;更新第四系机井年取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的;(三)拟市级审批、核准立项及备案,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四)拟市级审批、核准立项及备案,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或者跨蓄滞洪区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等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安全的(拟区级审批、核准立项及备案,在市管洪泛区、蓄滞洪区内或者跨市管蓄滞洪区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等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安全的,应书面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五)拟中央审批、核准立项及备案且已下放行政审批权的建设项目。其他项目由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每季度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次。第十三条 水影响评价文件申请技术审查的受理条件:(一)水影响评价技术审查申请表;(二)水影响评价文件纸质15份,并附电子版;(三)委托编制的应提交水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委托书或者合同复印件;(四)项目单位涉水事项历史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告知单;(五)建设项目立项支撑性文件、供水方案、排水方案及项目所在区水务部门意见等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 水影响评价审查的行政许可受理条件:(一)书面申请;(二)行政许可申请表;(三)水影响评价文件纸质3份,并附电子版;(四)申请单位(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机关事业单位编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五)水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审查报告及修改说明;(六)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 项目通过技术审查后,项目单位申请水影响评价审查行政许可前,应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水影响评价文件告知事项作出承诺。第十六条 已经取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的建设项目,申请单位(人)应将水影响评价文件最终报批稿纸质及电子版报送项目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七条 已经取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实施水影响评价中承诺的相关事项,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取双随机的方式对项目进行监管。第十八条 按照规定应当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资源论证报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建设项目,在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出具意见。第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项目名称或项目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的,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规定应当变更的其他情况,项目单位应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变更。第二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的程序重新编制水影响评价文件,履行技术审查、行政许可等相关手续。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531日发布的《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编报审批管理规定(试行)》(京水务法[2015]6号)同时废止。

18[其他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北京市水务局

依据名称:北京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编报审批工作的通知

发布号令:京水务法〔201447

法条内容:朝阳、海淀、丰台、通州、大兴区水务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做好水影响评价报告编报工作,经与各试点区县调研座谈,在总结前段试点工作进展的基础上,对水影响评价报告编报内容和方式进一步明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水影响评价报告在报告书、报告表的基础上增加登记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相应部分填写登记表:(一)建设项目日取(用)水量小于30立方米的,水资源论证(评价)部分应当填写登记表。(二)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下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在0.5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土保持方案部分应当填写登记表。(三)铁路、公路干线长度小于1公里或者卫星城、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住宅区、小城镇、大型骨干企业、重大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小于1公顷的,洪水影响评价部分应当填写登记表。二、以下建设项目在洪水影响评价部分需编制报告书:(一)改变排水分区、低洼地区等受洪涝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二)下凹式立交桥、地铁、地下人防工程、地下公共空间、涉及危险品等建设项目;(三)山区占用行洪通道的建设项目;(四)公共基础设施等产生次生灾害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三、铁路、公路等线性工程涉及跨河的建设项目,跨河部分应单独编制水防治与补救措施方案。四、水影响评价登记表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填写,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影响评价登记表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技术审查机构审查后进入行政许可办理程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影响评价登记表由北京市水影响评价评估中心审查后进入行政许可办理程序。五、市级审查的水影响评价报告在报审前应就用水总量等问题征求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六、代征、代建项目中代征面积应纳入水影响评价分析范围;代征不代建项目中代征面积的雨水利用和洪水影响评价应纳入水影响评价报告分析范围。七、水影响评价报告申请技术审查的受理条件:(一)水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书面申请;(二)水影响评价技术审查申请表;(三)水影响评价报告(表)纸质15份,并附电子版;(四)报告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报告编制委托书或合同复印件;(五)建设项目立项支撑性文件、供水方案、排水规划方案、土方消纳协议、区县水务部门用水意见等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特此通知。北京市水务局     2014年5月21

19[其他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北京市水务局

依据名称: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控制要素(试行)》的通知

发布号令:京水务法〔20158

法条内容: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控制要素(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水务局(东城区城市综管委、西城区市政市容委)、局属各相关单位、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各有关单位:20141231日,市政府审改办印发京审改办〔20145号文件,决定在试点基础上全市范围内推广实施新的投资项目审批流程。为贯彻落实好《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办法(试行)》(京政办函〔201386号),规范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审查、审批管理工作,市水务局在试点基础上制定了《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控制要素(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153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水务局法制处反馈。特此通知。北京市水务局 2015年1月29 附件 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 技术审查控制要素(试行)一、总体思路 以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战略思路为指导,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水资源总量、水资源利用效率和纳污能力红线控制。强化水在城市发展中的统筹、控制、约束和引导作用,坚持工业用新水零增长,农业用新水负增长,生活用水适度增长,环境用水控制增长的原则,依据相关法规和制度标准开展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实现管好地下水、用好再生水、蓄好雨洪水,确保首都水安全目标,促进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乡可持续发展。二、控制要素 1、建设项目应当避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江河湖泊的水功能一级区、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及生态脆弱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的区域,应当符合《北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格限制高耗水项目发展。2、优先使用管网水、地表水,严格控制使用地下水。具备再生水利用条件的,工业用水、市政杂用用水、景观环境用水等应当使用再生水。3、建设项目用水应当符合相关定额管理要求。取用管网水(含再生水)的应符合管网接入条件。已取得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区域,建设项目取水量不得超过批复的用水总量或分配指标。4、雨污水排除方案应当符合规划、标准和排水分区,雨污水应分流排放。高日高峰污(废)水排放量应当能被公共排水管网及污水处理厂接纳。项目建设时序若与规划或正在建设的污水处理厂及管网的建设时序不相匹配,应自建污水处理设施。5、建设项目应当实现低影响开发及雨水的资源化利用,蓄渗利用应当满足规范要求。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内,建设项目开发前后外排径流总量不增加。河道防洪标准重现期内,建设项目外排雨水峰值流量不增加。6、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实施水土保持措施。施工降水应明确降水方案及用途,最大限度减少外排水量。表土应当分层剥离、单独存放,实现综合利用。弃土弃渣应当提供消纳承诺书或者消纳协议(意向书)。7、不予受理的建设项目:(1)纳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2)地下水严重超采区新增取用地下水源的或集中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地区新增取用地下水源的。(3)不具备供水水源条件的。(4)污水处理设施不具备接纳能力且不自行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5)蓄滞洪区和洪泛区内的。三、控制深度 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应当与规划水资源论证、土地储备和土地公开交易项目涉水事项审查意见相衔接。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的控制指标是对规划水资源论证、土地储备和土地公开交易项目涉水事项审查指标的分解和落实,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相对应,主要是约束、引导建设项目满足涉水内容要求。

20[其他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北京市水务局

依据名称: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指南》的通知

发布号令:京水务法〔2016120

法条内容:按照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北京市开展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的批复》(国函[2016]83号),有效推进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更好地指导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工作,制定本编制指南。一、总体要求 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文件)是对建设项目水资源、供水、污水排放、雨水排除、水土保持等涉水影响情况的总体描述,是对建设项目是否通过行政许可的主要依据。文件编制应体现科学性、规范性、客观性和真实性的原则。文件应按照本指南的要求编制。文件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等的要求。内容应涵盖市政公共供水管网取水或郊区其他供水设施取水(以下简称自来水)、再生水管网取水、直接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污(废)水排放、防洪及内涝分析与评价、蓄滞洪区和洪泛区内非防洪工程的洪水影响、水土流失预测及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等。水源为地表水及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试行)》(SL 322)编排文件中的相应内容;蓄滞洪区和洪泛区内的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 520)编排文件中的相应内容。文件应清晰详细地反映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工作的全过程;文件内容应层次分明、表述准确;评价结论要客观公正;提出的影响分析和方案措施要具体明确,具有针对性、可靠性和可操作性。文件中文字应简洁准确,前后一致,图表齐全;数据应来源可靠,处理规范,计量单位标准化;资料表述应有利于阅读和审查;参考文献应注意时效性。二、文件分类 文件编制指南分为房屋建设类、交通及其附属设施类、公共服务类及农林及生态环境类,各类水影响评价文件编制纲目见北京市房屋建设类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要求、北京市交通极其附属设施类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纲目、北京市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要求、北京市农林及生态环境类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纲目。三、文件编制形式 文件分为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三种形式。报告书、报告表应当包括封面、扉页、目录、正文、附件及附图等内容。封面应包括标题、建设单位名称(加盖公章)、委托编制的应有编制单位名称(加盖公章)、文件编制时间等。扉页应包括项目负责人、编制人员及联系方式,且项目负责人及编制人员应附有手写签字。目录应包括至少二级以上的标题及相应页码。正文参照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指南要求执行。附件应包括文件编制的相关证明文件,可单独成册。四、项目文件变更 水影响评价取得行政许可后,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履行水影响评价变更手续。(一)建设项目取水水源发生变更的;(二)新水用水总量超过批复20%的、再生水用水量超过批复20%的;(三)供水、退水管线路由发生变化的;(四)污废水退入再生水厂发生变化的;(五)自建再生水处理设施规模发生变化超过10%的;(六)增加或者取消自建再生水处理设施的;(七)新打机井位置、取水层、取水量发生变化的;(八)更新机井取水层、取水单元、取水量发生变化的;(九)雨水排除标准及路由发生变化的;(十)下凹式绿地面积减小20%以上的;(十一)透水铺装面积减小20%以上的;(十二)蓄水池容积减小20%以上的;(十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增加30%以上的;(十四)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的;(十五)线型工程山区、丘陵区部分横向位移过3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该部分线路长度的20%以上的。(十六)施工道路或者伴行道路等长度增加20%以上的;(十七)应表土剥离量减少30%以上的;(十八)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的;(十九)桥梁改路堤或者隧道改路堑累计长度20公里以上的。北京市房屋建设类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纲目 1.项目及项目区概况 1.1 项目概况 1.2 项目区概况 1.3评价范围及水平年 2.供水分析与评价 2.1 水源方案 2.2自来水管线 2.3再生水管线 2.4建设项目取用水合理性分析评价 3.退水分析与评价 3.1污水管线 3. 2污水排水方案合理性论证 3. 3污水排除方案影响论证 3.4绘制水平衡图 4.防洪及内涝分析与评价 4.1防洪分析与评价 4.1.1雨水管线 4.1.2雨水调蓄设施布置方案论证 4.1.3洪水影响分析与评价 4.2内涝分析与评价 5.水土流失防治分析 5.1水土流失预测 5.2水土流失防治方案 5.2.1 防治目标 5.2.2 防治措施 5.3 投资估算 6.水影响评价结论 附件(委托书和相关支持性文件)附图和附表 北京市交通及其附属设施类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纲目 1.项目及项目区概况 1.1 项目概况 1.2 项目区概况 1.3 评价范围及水平年 2.供水分析与评价 3.退水分析与评价 4.防洪及内涝分析与评价 5.水土流失防治分析 5.1 水土流失预测 5.2 水土流失防治方案 5.2.1 防治目标 5.2.2 防治措施 5.3 投资估算 6.水影响评价结论 附件(委托书和相关支持性文件)附图和附表 北京市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纲目 1.项目及项目区概况 1.1 项目概况 1.2 项目区概况 1.3 评价范围及水平年 2.供水分析与评价 3.退水分析与评价 3.1退水分析与评价 3.2绘制水平衡图 4.防洪及内涝分析与评价 4.1防洪分析与评价 4.1.1雨水管线 4.1.2雨水调蓄设施布置方案论证 4.1.3洪水影响分析与评价 4.2内涝分析与评价 5.水土流失防治分析 5.1 水土流失预测 5.2 水土流失防治方案 5.2.1 防治目标 5.2.2 防治措施 5.3 投资估算 6.水影响评价结论 附件(委托书和相关支持性文件)附图和附表 北京市农林及生态环境类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纲目 1.项目及项目区概况 1.1 项目概况 1.2 项目区概况 1.3评价范围与水平年 2.供水分析与评价 2.1 水源方案 2.2水量计算 3.水土流失防治分析 3.1水土流失预测 3.2水土流失防治方案 3.2.1 防治目标 3.2.2 防治措施 3.3 投资估算 4.水影响评价结论 附件(委托书和相关支持性文件)附图和附表

21[其他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北京市水务局

依据名称: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号令:京水务法〔2016121

法条内容: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规定 (试行)第一条 为落实水务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进本市水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工作,规范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内容和审查流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第三条 根据建设项目对水土资源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水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项目分为以下四类:1.房屋建设类:包括行政办公类、文化设施类、体育类、文化古迹类、商业类、商务类、娱乐康体类、综合性商业金融类、住宅混合公建类、公建混合住宅类、其他多功能类、军事类、外事类、工业用地类、居住用地类(棚户区改造及保障房除外)、物流类、仓储类。2.交通及其附属设施类:包括城市道路类、城市轨道交通类、地面公共交通场站、社会停车场、加油加气站点类、其他城市交通设施类、铁路类、公路类、机场类、管道类、区域综合交通枢纽。3.公共服务类:包括教育科研类、医疗卫生类、社会综合服务类、社会福利类、其他服务设施类、供应设施类、环境设施类、安全设施类(含河道治理等水利工程类)、殡葬设施类、其他公用设施类、棚户区改造及保障房类。4.农林及生态环境类:包括绿隔政策区生产经营类、公园绿地类、防护绿地类、广场类、生态景观绿地类、园林生产绿地类、农林类。未包含在以上4类的建设项目参照相近分类执行。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2[其他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北京市水务局

依据名称:北京市水务局关于明确洪水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范围等事宜的通知

发布号令:京水务法〔2016122

法条内容:各区水务局(东城区城市综管委、西城区市政市容委)、市水评中心、市水保总站、局机关各处室,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北京市开展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的批复》(国函〔201683号)和《北京市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京政发〔201635号),现就水影响评价文件中洪水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范围等事宜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北京市防洪除涝规划》,本市行政区域内蓄滞洪区分为国家级、市级、区级。蓄滞洪区名录详见附件1。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以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设项目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洪水影响评价:1.铁路、公路干线、卫星城、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住宅区、小城镇、大型骨干企业等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2.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2015104日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本市16个行政区均属于北方土石山区(北方山地丘陵区),分别属于燕山山地丘陵水源涵养生态维护区、太行山东部山地丘陵水源涵养保土区、京津冀城市群人居环境维护农田防护区三种类型。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上述范围内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该范围外的建设项目不再开展。五、按照国家和本市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的要求,合并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和水资源论证等行政审批程序,实行水影响评价综合审查。特此通知。附件:1.北京市蓄滞洪区名录 2.北京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范围 北京市水务局 2016年9月20

23[其他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北京市水务局

依据名称: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号令:京水务法〔2016123

法条内容:通州区水务局、局属相关单位、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北京市开展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的批复》(国函〔201683号)和《北京市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京政发〔201635号)等文件精神,简化和规范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审查工作,市水务局制定了《北京市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水务局法制处反馈。特此通知。附件:北京市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审查实施办 法(试行)北京市水务局 2016年9月20 附件 北京市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 水影响评价审查实施办法 (试行)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北京市开展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的批复》(国函〔201683号)和《北京市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京政发〔20163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简化和规范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审查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纳入《实施方案》试点范围的建设项目以及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参照《实施方案》履行有关程序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适用于本办法的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实行分级审查审批制。(一)纳入《实施方案》试点范围的建设项目,除中央国家机关在京重点建设项目、市级管理河道和跨区建设项目外,水影响评价审查下放至通州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二)与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后续凿井许可、取水许可等涉水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权限与本条第(一)项权限保持一致。其中,市级审批项目涉及后续取水许可且年取水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可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通州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取水许可证,并按季度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开展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工作,并在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成水影响评价审查手续。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水土资源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水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规定(试行)》,组织编制水影响评价文件。第六条 项目单位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影响评价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第七条 水影响评价文件分为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三种形式。(一)建设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书:1.年取(用)新水量大于10万立方米的;2.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的;3.非线性工程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4.公路等线性工程长度超过5公里的;5.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或者跨蓄滞洪区的;6.改变排水分区或排水路由的;7.涉及下凹式桥涵的。(二)建设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不具有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书情形的,应当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表:1.年取(用)新水量大于2万立方米小于10万立方米的;2.征占地面积在大于1公顷小于5公顷的;3.非线性工程挖填土石方总量大于1万立方米小于5万立方米的;4.公路等线性工程长度大于1公里小于5公里的;(三)建设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不具有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和水影响评价报告表情形的,应当编制水影响评价登记表:1.年取(用)新水量小于2万立方米的;2.征占地面积小于1公顷的;3.非线性工程挖填土石方总量小于1万立方米的;4.公路等线性工程长度小于1公里的。第八条 跨河、临河、穿河、穿堤的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除编制水影响评价文件以外,项目单位应当编制涉河节点工程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第九条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土地整理储备阶段,水务部门已经出具意见的,对区域内的具体建设项目,不再重复论述外部涉水市政条件,补充论证项目防洪安全和保水保土措施,复核项目用水量。第十条 申请办理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应提交以下材料及电子版:1.水影响评价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项目单位公章);附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2.水影响评价文件(原件3份,加盖项目单位和编制单位公章),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交水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报告(原件1份)。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行政许可流程如下:1.申请: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影响评价审批的申请;2.受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结论。受理的,及时开展审查;不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不受理原因或需要补齐补正的相关材料清单;3.审查:通过实地踏勘、查阅资料、组织专家评审等方式,对水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审查;4.审批:做出审批决定、制发行政许可文书。从受理申请材料次日算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实地踏勘、专家评审等不计入审批时限。第十二条项目通过技术审查后,项目单位申请水影响评价审查行政许可前,应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水影响评价文件告知事项作出承诺。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项目名称或项目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的,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规定应当变更的其他情况,项目单位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变更。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项目建设地点或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依本办法重新编制水影响评价文件,报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单位以提供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手段办理审查手续的,审查机关应撤销对该项目的审查,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项目单位承担。第十六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双随机抽查、日常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单位不依法办理水影响评价审查手续、不按照项目水影响评价审查内容进行建设的,审查机关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公示。工程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申请项目验收,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项目审查手续,在项目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到试点期结束日期终止。

办理主体

bte365娱乐场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1.水影响评价技术审查申请表(原件1份);

2.水影响评价报告(附电子版)(原件1份);

3.建设项目立项支撑性文件(如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复印件1份)

受理标准

申请人符合法定要求;材料齐备且符合法定形式和标准;内容填写真实完整;格式符合要求;签章有效。

审批流程

申请[区级]→补正[区级]→受理[区级]→审查[区级] (初审,复审,实地勘察,专家评审,其他)→决定[区级]→告知/送达[区级]

审查内容

符合《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控制要素(试行)》(京水务法[2015]8号)、《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编报审批管理规定》(京水务法[2016]119号)、《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指南》(京水务法[2016]120号)、《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规定(试行)》(京水务法[2016]121号)、《北京市水务局关于明确洪水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范围等事宜的通知》(京水务法[2016]122号))和《北京市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审查实施办法(试行)》(京水务法[2016]123号)及其相关规定。

审查标准

 

受理条件

批准形式

bte365娱乐场关于XXXX水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有效时限

无限期

收费依据和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

bte365娱乐场

办理地点

海淀区北坞村路北坞创新园北区8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40,下午14001730

联系电话

010- 52807940  010-88405819

办理权限

终审

监督电话

010-88405800

附件1:水影响评价技术审查申请表(空表).doc
附件2:水影响评价技术审查申请表(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