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9月09日 联系我们

对水事纠纷进行裁决

2018-04-25

事项编码

0900004000

事项分类

行政裁决

事项名称

对水事纠纷进行裁决

行使依据

1.[法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发布号令: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法条内容:第五十七条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 【法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发布号令: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公布

法条内容:第四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3. 【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法条内容: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十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2号

法条内容:第五十一条 因抗旱发生的水事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 【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发布号令:199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6号发布 根据2005年7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法条内容:第十九条 地区之间在防汛抗洪方面发生的水事纠纷,由发生纠纷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 前款所指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在处理防汛抗洪方面的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紧急处置措施,有关当事各方必须服从并贯彻执行。

6. 【地方政府规章】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依据名称:北京市行政调解办法

发布号令: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4号

法条内容: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下列争议纠纷进行调解: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由行政机关调解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纠纷(以下简称民事纠纷):   1.可以进行治安调解的民间纠纷;   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3.合同纠纷;   4.医疗事故赔偿纠纷;   5.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产品质量纠纷;   6.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7.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赔偿纠纷;   8.环境污染赔偿纠纷;   9.电力纠纷、水事纠纷;   10.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民事纠纷。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关于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产生的争议(以下简称行政争议)。

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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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 

材料1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或居民户口本(复印件1份)

    (2)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A4纸,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A4纸,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1份)

    (3)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A4纸,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1份)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A4纸,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1份)

    (5)委托办理的: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A4纸,加盖单位公章)(原件1份);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材料2 :行政裁决书面申请(内容包括:(1)水事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2)具体明确的裁决请求; (3) 支持裁决请求的相关理由; A4纸,公民需要手写签名,其他情形要加盖单位公章)(原件1份)

材料3 : 证据材料(符合行政证据要求的具有关联性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原件1份)

申请材料总要求:签字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

 受理标准

1.支持裁决请求的相关事实清楚,理由充分 ,符合法律相关规定

2.证据材料(符合行政证据要求的具有关联性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真实有效。

3.裁决请求不得损害国家的、集体的、公民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办理流程

申请[区级]→ 补正[区级]→ 受理[区级]→ 审查[区级]→ 决定[区级]→ 制作行政文书[区级]→ 告知/送达[区级]

 审查内容 

 

 审查标准

1、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符合“设定依据”中法规的规定;

 批准形式

行政裁决事项决定书

 有效时限

2年

 

收费依据和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法定期限

无

承诺期限

4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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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海淀北坞村路23号北坞创新园北区8号楼305室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30—17:00

联系电话

010-88405809

办理权限

终审

监督电话

010-88405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