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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取水工程(机井)或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2018-04-25

 

  事项编码

  1100212000

  事项分类

  其它职权

  事项名称

  对取水工程(机井)或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行使依据

  1.【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20062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根据2017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法条内容:第二十三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2. 【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发布号令: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法条内容:第十七条 开凿机井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凿井工程竣工后,机井使用单位应当将凿井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办理主体

  bte365娱乐场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 

  1 .成井竣工报告(加盖项目建设单位公章)(原件3份)

  2.水质化验单(加盖项目建设单位公章)(复印件1份) 

   受理标准

  申请人符合法定要求;材料齐备且符合法定形式和标准;内容填写真实完整;格式符合要求;签章有效。

   审批流程

  申请[级] → 补正[级] → 受理[级] → 审查(实地勘察) [级] → 决定[级]

   审查内容 

 

   审查标准

  符合机井批复的各项指标参数要求。

   批准形式

  成井验收单

   有效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3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

  bte365娱乐场

  办理地点

  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上地办公中心西侧),海淀区政务大厅四层151窗口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301700

  联系电话

  010-52807940

  办理权限

  终审

  监督电话

  010-88405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