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取水工程(机井)或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事项编码 |
110021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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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分类 |
其它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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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对取水工程(机井)或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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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
1.【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法条内容:第二十三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2. 【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发布号令: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法条内容:第十七条 开凿机井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凿井工程竣工后,机井使用单位应当将凿井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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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
bte365娱乐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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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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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本事项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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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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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
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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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bte365娱乐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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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上地办公中心西侧),海淀区政务大厅四层151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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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3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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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10-528079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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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权限 |
终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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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10-884058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