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用水指标进行核定与调整
事项编码 |
070011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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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分类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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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对用水指标进行核定与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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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
1、[政府规章]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依据名称: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发布号令: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 法条内容:第十二条 节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用水计划、相关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生活、生产经营需要,核定用水单位的用水指标,在每年3月底前将年度用水指标和月度用水指标下达到相关用水单位。新增用水单位或者用水单位需要调整用水指标的,应当到节水管理部门申请核定或者调整用水指标。工程施工、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当向节水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水指标。供水单位不得向未取得用水指标的用水单位供水。 2、[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法条内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3、[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发布号令:2010年11月19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法条内容: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用水规模、水质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等因素,确定本市重点行业的再生水使用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第二款,重点行业的企业具备再生水利用条件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再生水用量纳入其用水指标;无正当理由未使用再生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减相应的用水指标。 4、[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发布号令:2004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法条内容: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用水计划和有关行业用水定额,核定本行政区域内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指标。第二款,特大用水单位和有特殊需要的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5、[政府规章]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依据名称: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发布号令:2012年4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公布 法条内容:第十二条,第一款,节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用水计划、相关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生活、生产经营需要,核定用水单位的用水指标,在每年3月底前将年度用水指标和月度用水指标下达到相关用水单位。第二款,新增用水单位或者用水单位需要调整用水指标的,应当到节水管理部门申请核定或者调整用水指标。第三款,工程施工、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当向节水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水指标。第四款,供水单位不得向未取得用水指标的用水单位供水。 6、[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发布号令: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法条内容: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第四十九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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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
bte365娱乐场(海淀区人民政府节约用水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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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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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本事项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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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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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
申请用水指标核定15个工作日,申请用水指标调整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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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bte365娱乐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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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海淀区北坞创新园北区八号楼三楼30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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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40 , 下午 14:0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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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10-88405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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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权限 |
终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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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10-88405800 |
北京市工业用水单位用水情况表(样表).doc
北京市公共生活用水单位用水情况表(空表).doc
北京市公共生活用水单位用水情况表(样表).doc
北京市用水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空表).xls
北京市用水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样表).xls
关于调整xx年度用水指标的申请(空表).docx
关于调整xx年度用水指标的申请(样表).docx
关于重新核定xx年度用水指标的申请(函)(文本格式.docx
调整用水指标申请表(空表).xlsx
调整用水指标申请表(样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