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配套节水设施竣工验收
事项编码 |
010025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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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分类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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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建设项目配套节水设施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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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发布号令(文号)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十三条一款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定用水指标,供水单位不予供水。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依据名称 北京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条 中水设施的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并有市节水办公室参加。经审查或验收合格的,方可进行施工或投入运行。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依据名称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节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节水管理部门申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使用,节水管理部门不予核定用水指标,供水单位不得供水。 【部门规章】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依据名称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九条 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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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
bte365娱乐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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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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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本事项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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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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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
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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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bte365娱乐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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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上地办公中心西侧),海淀区政务大厅四层151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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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3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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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10-528079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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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权限 |
终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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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10-88405800 |
附件2: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空表.doc
附件3:节水设施竣工表空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