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9月09日 联系我们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审批

2018-04-25

事项编码

0100244000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审批

行使依据

1[法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发布号令:19978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8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公布 根据20167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法条内容: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2[法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发布号令:19881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8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20028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自2002101日起施行根据20098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7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法条内容: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3[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19886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根据2011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法条内容: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第十二条  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第十三条  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第二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4[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依据名称: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发布号令:19924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

法条内容:第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第四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第五条 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第六条 河道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为:(1)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4)是否防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5)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响;(6)是否妨碍防汛抢险;(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8)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9)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办理主体

bte365娱乐场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1.建设单位书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原件1份);

2.水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见附件,受理窗口现场核验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原件1份)

3.防洪评价报告(附防洪评价报告专家审查意见;如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的报告,需要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和申请单位公章;如申请单位自行编制的报告,则只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1份)

4.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单位资质证明(如果有,提供复印件1份)

材料整体要求:

1.书面申请原则上应为建设单位带文号红头正式文件。

2.防洪评价报告原件上应有编制单位及建设单位盖章。

3.防洪评价报告专家审查意见和编制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原则上应当附在防洪评价报告正本之内。

4.签字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

 受理标准

申请人符合法定要求;材料齐备且符合法定形式和标准;内容填写真实完整;格式符合要求;签章有效。

 审批流程

申请[区级]→补正[区级]→受理[区级]→审查[区级](初审,复审,听证,实地勘察,专家评审,其他)→决定[区级]→制作行政文书[区级]→告知/送达[区级]

 审查内容 

1.申请:项目建设单位或活动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材料是否齐备,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格式是否合乎要求,签章是否有效;

3.审查: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是否已经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

4.批复:出具批复文件并告知申请单位。

 审查标准

1.是否符合“许可依据”中的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

2.报告编制是否符合《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要求。

 批准形式

bte365娱乐场关于XXXX防洪评价报告的批复

 有效时限

2年

 

 

收费依据和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

bte365娱乐场

办理地点

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上地办公中心西侧),

办公时间

海淀区政务大厅四层151窗口

联系电话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权限

010-52807940

监督电话

终审

附件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样表.doc
附件2: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空表.doc